2011年5月26日

上莊之路 - 招莊會篇


文: 寥寥數字

前言

「咩係上莊呀?」
「有咩莊可以上架?」
「邊支莊好玩啲呀?」
「上莊會唔會影響學業架?」


上述問題,對於曾為「蕃薯民」(FRESHMAN,即一年級新生)的你,相信並不會感到陌生。可能你也曾經歷過這樣的情況。
上莊,其實即是擔任學生會組織幹事,並為其所屬會員服務。在正式上任之前,諸位必須提名為候選人或候選組織成員,並須經過一系列的程序,才能如願。筆者特此名為「上莊之路」。

本屆週年大選已完滿結束,各候選組織亦順利接棒。筆者在這期特地設了一個專輯回顧,希望與大家一起重新走過這段為期數個月的上莊之路。

招莊會(介紹及評論學生會各組織)

如要上這條「上莊之路」,首要條件先要有「人」。由於上莊的人士大多都是「蕃薯民」,他們對各組織的認識不深,現屆組織因而會使用各種宣傳方法,如舉辦招莊會,以招攬各有意上莊及具潛質人士。筆者決定在此為學生會舉辦一個小型「招莊會」,以介紹各組織,並評論其可能潛在的問題。



學生報編輯委員會

在學生會架構中,學生報編輯委員會(下稱編委會)乃是在三權分立中擁有立法(評議會)、行政(幹事會)及司法權(仲議會)以外的組織,與其他三權組織為同一級別,僅次於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編委會之存在意義乃扮演傳媒監察角色,透過定期出版理大學生報(POLYLIFE)報導及評論學校政策及學生會事務,讓同學得知資訊及了解其真實的一面,並透過同學輿論之壓力令校方及學生會幹事作出改善,以達至監察之效果。

POLYLIFE 意思有二,一可解釋為理大校園內的生活,另一說法則為多元化的生活。編委會希望透過POLYLIFE,做到緊扣校園生活之餘同時提供其他資訊,如社會事務、生活文藝等,豐富內容之同時發展讀者(學生會會員)多方面思維。

主題十年如一日  傳統統統傳?

當筆者翻閱近十屆POLYLIFE,發現除了第三十二屆及第三十四屆編委會曾經有加插專欄版外,其餘屆數、特別是近五屆主題皆不變,繼續沿用校園、社會、生活及文藝版題材。就此現象,筆者不禁有兩個有趣疑問:

i)      為何要採用四版呢?
ii)     為何要以校園、社會、生活及文藝版作為該四版主題呢?

此兩條題目的背後,其實隱藏了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前人(歷屆莊員)所做過的「傳統」,後人(下莊)應該盲目地跟從嗎?

誠然,前人所做過的事,當然有他們認為合理的原因,唯此並不是後人務必要跟從的理由。以上述POLYLIFE四 版作例子,校園、社會、生活及文藝,綜觀有其各自的特色,如校園版能令讀者得知及探討一切校園會發生並與他們息息相關的事、社會版能令其了解並意識到社會 上存在的不同問題等等,但這並不代表除上述四個主題以外便沒有其他主題或題目可用。觀乎其他院校之學生報,如中大學生報便以情色版為其中一個專欄。

筆者引用上述例子的目的並不在於討論中大學生報應否繼續採用情色版作主題、也不在於討論POLYLIFE應否繼續沿用四版之問題,唯藉此帶出「傳統應否通通傳」問題之反思。

筆者認為,現屆莊員以至後來者應持「捨短留長」之態度。對於一些良好的傳統,如歷屆編委會幹事以文字監察學生會及校方之做法,這不妨繼續保留;而對於一些具討論餘地的傳統,如上述POLYLIFE四版之問題,莊員則應反思當中的意義,不必盲目跟從,經過深思熟慮後再作出自身的決定。筆者相信,一個經過理性思考並衡量過正反兩方意見而最後得出之決定終究能得到他人的支持。

仲議會

在 學生會三權分立當中,仲議會掌握司法權,屬最高司法之機關,負責學生會一切仲裁及司法事宜。仲議會司法準則以學生會會章基本精神及宗旨為依歸、並會參考以 往的案例,以作出公平之裁決並處分觸犯會章之會員及組織。此外,仲議會具有要求任何會員或組織提供某有關事件之資料及傳召任何會員或組織代表出席訴訟會議 之權力。

在任期與產生方法方面,與其他學生會組織之幹事不同,仲議會之成員採用終生制,並由評議會週年大會中委任後直至其會籍終結為止。

仲議會人手不足 青黃不接 

如 要一數仲議會近年所面對的最大難題,人才短缺定必位列首位。翻查學生會歷史,仲議會曾於二零零二年九月至二零零四年七月期間完全停止運作,其原因是沒有同 學願意出任仲議會之職位。其後,雖然陸續有同學加入仲議會並恢復其運作,唯成員之人數依然不多。時至今屆,仲議會成員人手不足之問題依然存在,而且傾向惡 化。要解決此問題,必先要了解其背後之成因並對症下藥。依筆者所見,導致仲議會人手不足的成因有二:

i) 會員普遍法治意識低 

如要招募成員,首要條件必先從其興趣著手。然而,環顧近年,會員普遍皆缺乏法治意識,不甚接觸會章,更遑論其會主動參選為仲議會成員。誠然,會員對法治意識偏低固然會影響仲議會成員招募之人數,唯此現象亦反映出另一個問題:仲議會宣傳及推廣法治精神之不足。

ii) 仲議會宣傳力度不足

對 於仲議會宣傳及推廣法治精神之力度問題,筆者曾進入仲議會於學生會內之網頁,內容雖有略略介紹其組織的資訊,如宗旨、職權及加入方法;唯當筆者嘗試進入其 網頁之「最新消息」希望作進一步之了解時,卻發現更新日期停留在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可見其更新程度之不足。筆者因此對其網頁資訊之真實性及可信性皆抱 有一定程度之懷疑。另外,筆者亦得悉其組織於學年初曾舉辦迎新晚會,當中亦設有模擬法庭一環。可是,除上述兩個渠道外,筆者暫時看不到仲議會有其他做法向 會員宣傳及推廣法治精神。

綜 觀而言,對於人手不足之問題,筆者認為仲議會要負上一定程度的責任,在宣傳及推廣法治精神方面存有改善的空間。筆者建議往後仲議會之成員可以從新生方面著 手,把印有其組織之資訊如宗旨、職權及加入方法之宣傳單張放進新生袋中,從而讓新生能得知仲議會之存在及其意義。另外,仲議會應定期更新其於學生會網頁的 資訊,讓會員能透過網頁得知其最新消息。此外,筆者亦希望仲議會能夠多舉辦一些如近新晚會中模擬法庭之活動,並作出適量的宣傳,讓會員能透過活動去接觸會 章,同時增其法治意識。當然,筆者亦希望各會員能意識到法治之重要性,有空不妨參加仲議會之活動。

幹事會/部委

幹事會在三權分立中擁有最高行政權,負責處理學生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並代表全體會員與外界溝通。
部委,即常設部門,是幹事會轄下之工作部門,共分十一部,包括:
i.        中國事務委員會
ii.      國際事務委員會
iii.     福利事務委員會
iv.      理工大學事務委員會
v.       出版部
vi.     文娛部
vii.    宣傳事務委員會
viii.    體育事務委員會
ix.      場地物資管理及發展事務組
x.      資訊服務委員會
xi.     廣播事務委員會

部委主要工作是協助幹事會發展有關事務,其權力是由幹事會所下放。該部委秘書經週年大選選出,須擔任該部委主席,並委任其幹事。

公開提名 名存實亡

至於提名及組成方法,會章10.3.2列明,"各常設部門成員之組成須於幹事會上任後一月內公開接受提名,並由幹事會甄選。根據筆者理解,會章所指明的一個月期限是由三月一日開始至三月三十一日。然而,早在二月廿八日理燃薪希的時候,已見幹事會各部委秘書已聯同各自所屬的一群"成員"步入VA大樓。筆者在此不禁一問,既然已經成莊,那"公開提名"之意義何在?

要談論公開提名的意義,那必須從提名的公開性說起?就此問題,上屆幹事會會長黃佳鑫曾在二月廿四日評議會非常務會議中有以下回應:
如要得知其他部委也有設立公開提名的制度,各學生會會員應先自行翻閱學生會會章,然後查看會章10.3.2,從而得悉公開提名的存在,最後於辦公室時間主動前往部委所屬辦公室向現任莊員查詢方法。筆者明白溝通是雙向的,更何況是大學生?他們理應主動以獲悉部委有關公開提名的資訊。然而,作為一個為學生會會員服務的最高行政組織,幹事會有責任為其轄下工作部門之公開提名作出一定程度的宣傳,從而讓會員得悉其公開提名之資訊。以本屆週年大選為例,翻查紀錄,上任及現任幹事會先後兩次利用學校的群發郵件(MASS MAIL) 公開招攬學生會會員擔任下屆幹事成員:第一次為去屆幹事會轄下的資訊服務委員會(ISAC)於去年十月廿九日所發;至於第二次則在本屆幹事會成功在週年大選當選後於本年度三月廿四日所發。然而,筆者卻發現本屆幹事會在寄予學校的群發郵件給各學生會會員宣傳公開提名之前(三月廿四日),部委已經成莊並開始運作,如現屆場地物資管理及發展事務組在三月十八日便已就‘儲物室及展示版申請事宜’於學生會報告版張貼公告(見圖)。此做法難免令人質疑幹事會於這次宣傳的用意及對宣傳其轄下工作部門之公開提名做法的態度。



綜觀而言,部委公開提名之說,名存實亡。筆者亦明白各部委有其難處,始終莊內各成員磨合需時,及早成莊對其日後工作有莫大裨益,特別是在三月部委秘書剛上任的時期。因此,筆者認為評議會有關人士有審視會章10.3.2有關「部委公開提名」的必要,如考慮會否提早部委公開提名的期限;畢竟現時會章並不能配合現時部委的實際需要。另外,筆者仍希望各部委在往後日子若要甄選合適人士作其幹事之前,能加大宣傳之力度,如增加寄發群發郵件予各學生會會員的次數或在校內張貼海報等,從而令大部分學生會會員能得知其消息,藉此給予所有會員一個平等面試的機會;而各有意上莊者亦應主動留意報導、並不時聯絡各部委幹事以了解資訊,始終機會還是要自己爭取的。





評議會

評議會在學生會三權分立中掌握立法權,負責制定及修改學生會會章章則,同時亦透過會議監察及輔導學生會內各組織的工作,防止學生會行政組織濫權,以加強其工作之問責性。

評議會直選代表(Directly Elected Councilor,以下簡稱為DEC)經由各學院會全體會員於週年大選中選出。候選人須為該學院會會員。根據學生會會章6.5.9 直選代表為各學院會之總數以一比八百之比例選出代表。而會員人數不足八百人而超過四百人者,將作八百人計算,亦得選出代表一名。
DEC 合共14名,其分佈如下:

i)                    應用科學及紡織學院會直選代表            X2
ii)                  工商管理學院會直選代表                  X2
iii)                建設及地政學院會直選代表                X2
iv)                工程學院會直選代表                      X3
v)                  醫療及社會科學院會直選代表              X3
vi)                獨立學院會直選代表                      X2

DEC 是評議會會議成員之一,在會議中享有發言、動議、和議權及投票權。DEC的設立能一方面實現學生會追求民主的制度,讓各學院會會員選其人繼而發其聲;另一方面提供了一個機會讓更多會員參與評議會會議,討論學生會事務並就議案提出表決。

評議會評議員全民投票制度名大於實

根據會章6.5 所列明,評議會成員之組成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幹事會會長,幹事會幹事六名,學生報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及其中一位副總編輯,學院會代表,屬會代表,直選代表及法定觀察員。[註1] 當中只有直選代表(DEC)是直接經由全民投票所產生,而其他成員包括幹事會(共7名),學生報編輯委員會(共2名),學院會代表(共14名)及屬會代表(共4名)皆是預先分派的。從此,筆者留意到一個問題:會章列明學生會架構是以全民投票為首,經過會員大會才到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權,而評議會在架構中乃掌管立法大權,既然身在架構當中,那為何在評議會評議員當中只有直選代表是經由全民投票選出,而其他則是預先分派呢?以學院會代表為例,會章6.5.7.5提及到學院會之選派方式,學院會可以自行決定。這反映甚麼?全民投票制度意義何在?也許有人會說,既然上述那四個單位即幹事會,學生報編輯委員會,學院會代表及屬會代表都是經由週年大選中選出來,它們成為評議會成員就已經包含了全民投票的意義了。然而,上述四個單位雖是全民投票出來,但其實會員要投票表決的決定是‘你同意上述的候選組織成功當選為應屆組織嗎?’,並沒有包含‘你同意讓該候選組織成員成為評議會成員?’的意義。舉例來說,會員透過全民投票同意讓候選幹事會當選為應屆組織,但這並不代表會員同樣同意該幹事會成員成為評議會成員。由從可見,此制度尚有漏洞。 

面對此問題,筆者建議評議會評議員的產生方法不應再設預先分派制度,而改為與直選代表一樣全民投票。在選舉應屆組織的同時另加一張其組織人士成為評議會評議員的表決議案供會員投票,以真正達至全民投票之意義。

評議員漠視評議會 出席率慘不堪言

作為由全民投票而選出的直選代表DEC,他們的身上背負了眾選民對為其出席會議、為民發聲之責任的盼望。然而,部分DEC以至其他評議員卻一而再,再而三缺席會議的情況卻令人把盼望變成失望。(見圖:學生會第17屆評議會之紀錄)


筆者明白評議員只是區區一名學生,在代表會員出席會議的同時須要兼顧學生的本分,偶爾因為課業或測驗而缺席會議亦能體諒。然而,部分評議員出席率之低並非能以‘學業繁忙’所解釋。此等做法不但違背了評議員自身在週年大選對選民之承諾,負了選民對其之信任;會議出席人數的不足同時也損害其代表性,甚至令人懷疑經由會議決議之議案認受性及監察程度的問題。

筆者還望在日後週年大選中有幸當選的DEC能認清其責任,盡量出席評議會會議,始終一個具監察成分的會議還是需要一眾評議員來實行。

[註1] 所有非評議會代表之幹事會幹事,皆為法定觀察員,即各學院會幹事兩名各常設委員會主席及其委任成員一名,會議秘書一名,去屆幹事會會長(尚為本會會員者),去屆評議會主席(尚為本會會員者),去屆評議會副主席(尚為本會會員者),去屆學生報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尚為本會會員者)及仲議會委任成員兩名

學院會/學系會/學科會

學院會代表由就讀同一學院之會員組成,是代表該學院會會員之組織,負責謀求會員福利及爭取權益,並受評議會所監管。而學院會、學系會或學科會由就讀同一學院或學系或學科之會員組成,代表該會會員與外界溝通,並為會員提供學術及文康活動,並須向學院會評議會負責。
學院會幹事會則為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該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代表該會會員與外界溝通,並須向學院會評議會負責。

為奪理想下莊之芳心 現莊扭盡六壬爭餐死 

在一支候選內閣組成的過程當中,現屆莊員(簡稱現莊)常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遠在學期前迎新營的時候,現莊已與新生打好關係,並開始尋找理想中的下莊對象。不同組織對理想下莊有不同的看法,但依筆者之見,一般可分為以下三種:
i)性格開朗行為活潑
ii)做事實幹態度認真
iii
)外表端正樣貌可人

凡擁有好動性格的人,能在維繫莊員關係或對外溝通方面上,顯得更為方便;
凡具有工作能力的人,能在處理莊務或服務會員方面上,顯得更為順利。
凡擁有美麗外表的人,能在對人或做事方面上,較易佔有先機。

迎新營過後,現莊大多會舉辦一系列的組聚活動(RE-U)如燒烤團、單車團、唱K團等,以維繫各人關係、加深彼此認識的同時繼續尋找具備理想下莊條件的新生。然而,人才難求;加上會員大多都具有兩個身分,既為學院會會員亦是學科會或學系會會員(語文及傳意學院會、設計學院會及酒店及旅遊業管理學院會除外),這可能會導致部分學院會、學系會及學科會有爭奪下莊的情況出現。面對此問題,各組織的現莊做法不一,部分會採用副委員會制度(下稱SUB-COM),即招募具理想下莊條件的新生為副委員,讓他們親自去舉辦或協助現莊舉辦活動,如迎新夜(ONIGHT)、球類比賽或歌唱比賽(SINGING CONTEST)等,藉此體驗及吸收舉辦活動的經驗,並促進彼此的交流,甚至能提升他們對該組織的歸屬感,為日後上莊鋪路打好根基。除此以外,部分組織的現莊更會雙管齊下,在新生為SUB-COM的時候向他們講解該組織的理念及分享其心得,少部分甚至向新生提及其他組織的不是,以提升爭奪其理想下莊之機會。

筆者明白莊之傳承的重要性,因而理解部分現莊對‘一定要招得下莊’理念之執著。然而,上莊的目的乃是服務會員為先,尋找以及招募下莊雖然重要但這並不是必然的,如若要招募下莊而作會員服務,甚至為此而與其他組織之爭執的情況出現,那未免有點本末倒置,違背了原本上莊的意義。

附屬組織(屬會)

屬會共分四個分部,分別是康樂、體育、文化及藝術,當中亦細分附屬及豁免附屬組織。兩者相異之處是其性質之不同:附屬組織如劇社、旅協等只要在學生會內沒有其他類同宗旨及職能之組織存在及服務對象為會員的前提下經評議會審核便能成功註冊;而豁免附屬組織則須為專業學術性組織或其他外界組織的香港理工大學分會如扶輪社,並由學生會會員管理及組成才能交到評議會審核。各附屬組織任期之年度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而其週年大選則於每年三月至六月舉行,各組織選期不一。

週年大選當選條件定位太低 部分屬會組織輕鬆看待

根據學生會選舉規條6.7,經全民投票後屬會的當選條件如下:

6.7.1.1 會員人數少於或等於一百人,必須有至少五張有效選票;
6.7.1.2 會員人數多於一百人,必須有百分之五的效選票。如得出的數目有小位,四捨五入計算。
6.7.2 當有多於一個候選內閣時,獲得最之信任票。 當有多於一個候選內閣時,獲得最多之信任票。
6.7.3當只得一個候選內閣時,獲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

從理想層面看,筆者仍大概同意這項選舉規條的設立,以清楚釐定不同屬會組織經投票後當選之條件。然而,從實際角度出發,這規條在條件定位上仍有改善的地方。部分會員人數較少的組織,如少於或等於一百人,根據選舉規條6.7.1.1,該組織如要當選則必須透過全民投票獲取該會會員至少五張有效選票。然而,這至少五張選票真的能具有全民投票之意義嗎?當當選條件定位太低時,候選組織之內閣成員會以甚麼心態來看待此制度?由於候選組織之內閣成員也具資格投票 ,‘自制’全民投票的情況有可能出現:即該組織候選內閣之成員在沒有其他會員投票的情況下透過自身之選票達成最低條件之要求。或者你會質疑事件的可信性,但總不能排除事件之可能性。筆者明白近年組織投票率偏低,其當選條件定位之低亦能理解。唯至少五張有效選票條件之制度確實能容許部分會員人數較少的組織會以較為輕鬆之心態來看待全民投票之制度,並企圖以自身之慣性選票令組織順利通過週年大選情況之發生,這便失去了全民投票之意義。有見及此,筆者建議評議會有關人士應再度審視選舉規條中組織當選條件之條文,審慎考慮會否提高其當選條件之定位,藉此避免有組織抱著輕鬆之心態想以‘自制’全民投票或依靠慣性選票而通過週年大選情況之出現。

屬會代表評議會會議出席率極低 虛有其名不見其實

筆者在‘評議會’部分亦提及過評議員過去於評議會會議出席率偏低的問題,唯屬會代表缺席之問題極之嚴重,令筆者不得不在此再次提及此問題的存在。筆者期盼本屆甚至以後的屬會代表能認清自身之責任,盡量出席評議會會議,為其所屬組織之會員發聲、謀福。


小結
寥寥數字,並不足以道盡學生會各組織的問題,唯盼望各學生會會員、現屆莊員、以致未來繼任者,能認清上述問題,並有其理解、反思。畢竟學生會的未來,還是依靠我們這群後人來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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